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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
2020-03-14 15:33:42
宗教裁判所(拉丁语: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或称异端裁判所、异端审判)是教宗额我略九世于1231年决意、由道明会设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负责侦查、审判和裁决天主教会认为是异端的法庭,曾监禁和处死异见份子。今天,宗教裁判所已改组为信理部。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军对阿尔比派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格里高利九世对此萧规曹随。宗教裁判所最初在教区建立,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教宗额我略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额我略九世于1231年发表《绝罚通论》(Excommunicamus)来谴责异端,并想到新的措施来对付异端,在德国、法国北部、郎格多克以及意大利都设立了异端裁判所。而受派去异端裁判所的审判员大多都是道明会的修士。在昔日欧洲,异端裁判所是声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当时的异端裁判所并不是一个机构,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审判员,1252年,教宗意诺增爵四世进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罚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不撤销自己异端思想的下场是火刑。由于有权搜捕嫌疑犯及同伙,这使得人人自危。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的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却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与十字军一样,为天主教历史留下污名。1229年在图卢兹曾召开一个重要会议,为要对付当时迦他利派与瓦勒度派的势力,所以在会议中决定除了诗篇和日诵祈祷书中所有经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购买《圣经》,特别是所有的圣经译本。会议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动就是异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纪后期的罗马皇帝判迦他利派与瓦勒度派为异端。西班牙伊莎贝拉女王于1478年要求教宗西斯笃四世准许成立,用以维护天主教的正统性,以残酷手段惩罚异端。西斯笃四世虽曾指责,但圣座始终没有禁止此种行为。1539年,西班牙于美洲的殖民地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已开始将抨击教会的唐卡洛斯·奥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长)判处火刑烧死。之后于1571年,来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罗·莫亚·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异端裁判所圣职部仲裁法庭,同时成为第一位裁判所长。此法庭最后停审于1820年。教宗保禄三世于1542年成立罗马异端裁判所,对整个天主教世界的宗教审判所保有监督权。罗马异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别于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异端裁判所。保禄三世委任六名枢机构成一个中央法庭,称为神圣罗马公教异端裁判部,这个机构要求认罪的被告进行公开悔过的苦行,包括自我鞭打,到圣地朝圣,罚款还有穿着表示被判刑者身份的服装。此外严重者还会被没收财产以及监禁,如伽利略即被判决受软禁。1904年,罗马的宗教裁判所改为至圣圣部(Supreme Sacred Congregation of the Holy Office),并于1965年改名为神圣信理部(Sacred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神圣”一词1985年取消,成为今天的信理部。信理部继续面对及捍卫世界价值对天主教的教义的挑战与冲击,如今天同性恋问题和性侵害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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