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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
2020-03-26 09:04:53
纵火是指蓄意焚烧建筑物、车辆、财物或山林等自然物的行为,在多数的法律中都被列为犯罪。纵火有别于自燃、意外火灾和闪电等自然现象引起的山火。所有由于肇事者行为偏离正常人行为原则造成的纵火都归入此项。至于肇事者与火灾中被损毁的物品的关系,在此归类项中并没有明确被指出。可以推测的是,肇事者与火灾中被焚毁的物品或其所有者有密切关系。 在另外一些情况中,肇事者与被损毁物品之间的关系不能被确定(例如放火癖)。但肇事者普遍会考虑如何减少罪行被发现的可能,纵火的机会和火灾造成的群众效应。大部分的纵火是为了掩盖另一项犯罪,例如对盗窃、谋杀及贪污等罪行的掩饰,消灭罪证。或者是出于房地产纠纷,亦曾发生将被列入古迹的建筑物,在正式被列入古迹前遭反对者纵火。亦有为诈领保险金者、打压竞争对手、与人结怨等的纵火行为。纵火者欲对公众造成压力和恐慌,意图去改变某些已存在的事实。其中可以是政治的,社会的,种族的甚至是宗教的原因引起的。典型的例子是发生在1933年,德国柏林的国会纵火案。除了炸弹攻击,纵火也是恐怖活动常见的方式之一。在巷战或街头暴乱中常发生燃烧垃圾桶、车辆等物,以制造路障,阻挡执法。儿童纵火不属于上述的三种归类。这是出于儿童对火焰的形态和声音的好奇,而引致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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