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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首席大法官
2020-03-19 12:09:09
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同时,按近现代传统,首席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虽然这样的做法没有《美国宪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据。现任即第十七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由乔治·W·布什总统任命,2005年9月29日获美国参议院通过。议长:南希·裴洛西(民主党) 多数党领袖(英语:Party lead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斯坦利·霍耶(民主党) 少数党领袖(英语:Party lead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凯文·麦卡锡(共和党) 院长:唐·扬(共和党) 选区列表(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congressional districts)议长:迈克·彭斯(共和党) 临时议长:查克·葛雷斯利(共和党) 多数党领袖:米奇·麦康诺(共和党) 少数党领袖:查克·舒默(民主党) 荣退议长:帕特里克·莱希(民主党)政治主题《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说明设立首席大法官职务,只是在第一条第三款中作了辅垫:“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没有更多的有关叙述了。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则更是一字未提。首席大法官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同意。《宪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尽忠职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这句话也间接地规定了任期:他们是终身制的,除非自愿退休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有一部分首席大法官,例如威廉·H·伦奎斯特,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总统提名为首席大法官的,这时同样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过,他将不能成为首席大法官,但仍可以继续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大部分首席大法官,包括罗伯茨,在被任名之前并未在最高法院工作过。首席大法官经常被错误地写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实并不然,根据《美国法典》,它的全称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这一头衔是在第六任首席大法官萨蒙·P·蔡斯的建议下改变的,因为他想强调最高法院与联邦政府部门具有同等地位。与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8位大法官的正式头衔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不是“美国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的薪水由国会预算支付,每年20万8100美元(2006年),比其他大法官略高。除履行与其他大法官相同的职责外,首席大法官还有拥有另外一些特定职责。《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首席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过程中主持参议院。共有两位首席大法官使用过此项权利,分别是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中的萨蒙·P·蔡斯和1999年克林顿弹劾案中的威廉·伦奎斯特。同时,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五修正案》,副总统担任代总统,因此首席大法官在副总统弹劾过程中同样主持参议院。但是,迄今为止,还未有副总统被弹劾过。首席大法官被认为是最有资历的法官。因此,他总是在各种案件讨论或投票会议中任主席、首先发言并对整个讨论产生重要影响。此外,首席大法官还在美国总统宣誓时担任监誓人,虽然这一传统已超出了美国宪法对首席大法官的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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