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
英国国会
2020-03-22 08:57:43
政治主题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议会(英语: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中文简称为英国议会或联合王国议会,是英国和英国海外领地(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议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灵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俗职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即议会大厦)的上议院厅和下议院厅。议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理论上议会的权力并不归属于议会,而属于“君临议会”(Queen-in-Parliament,或国王:King-in-Parliament)。尽管有争议,议会中的女王仍常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现代的议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由于以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其立法机构以英国议会为原型,英国议会通常被称作“议会之母”。但这却是对约翰·布赖特(英语:John Bright)的错误引用。实际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议会政府的先锋国家扩大投票权利的文章中谈到“英格兰是议会之母”。在中世纪时期,如今的联合王国是分成三个王国,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与爱尔兰,其中三个王国也分别有自己的议会。根据1707年的联合法案(Treaty of Union)将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Parliament of Scotland)合并成为大不列颠议会(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在1800年所通过的《1800年联合法案》(Acts of Union 1800)再将爱尔兰议会于1801年(Parliament of Ireland)合并,成立了英国议会。英格兰议会的起源可追寻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国王通常由贤人会议辅佐,贤人会议通常由国王的儿子和兄弟组成。郡长(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及司法长官,以及高级神职人员在贤人会议同样拥有席位。国王仍拥有最终权力,但法律与国家内外的重大决策却只能通过寻求贤人会议的建议(以及后期的贤人会议同意)而制定。1066年威廉一世将其法兰西王国的封建制度带到英格兰。随后他便将土地赐予其重要的军事支持者,这些人又将土地赠与他们的支持者,从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那些直接从国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称为领主,而他们的领地被称为采邑。威廉一世是一位专制君主,但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由领主、国王宫廷的高级官员与拥有国王土地的神职人员组成)或御前会议(Curia regis;由在宫廷的权贵与宫廷官员组成)寻求咨询。英格兰议会自御前会议衍生而来。这种会议其后成为神职人员(包含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贵族(伯爵、男爵等)、与各郡代表的组合(其后又加入各自治市(borough)代表)。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开模范议会,被视为往后议会的经典范例。在会议中各自治市(包括市镇和城市)的代表首次获准参加议会;自此以后,每郡都会派两名骑士出席议会,而每自治市则派出两名自治市市民,以作自治市之代表。最初,自治市代表基本上是毫无权力可言的,相较之下,每郡在议会中有固定的席位,但是自治市在议会拥有议席与否,却全凭君主的爱憎喜恶,假若某自治市的代表议员显露出独立之意向,那他所代表的自治市便很大机会被排除于议会之外。至于骑士的地位,则比自治市代表要好,不过由于议会初期实行一院制,所以他们的力量始终不及议会中的贵族与神职人员。议会之权威增长缓慢,随着君权之升降而起伏。例如说,爱德华二世在位期间(1307年-1327年),贵族拥有无上权威,君权受制,而各郡与各自治市代表则软弱无力。1322年,议会首次非经一般惯例或王室特许认可其职权,而是以议会自行通过确立其权威地位的方式,认可自身职权。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1327年-1377年),事态发展更进一步。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议会于其在位期间一分为二:下议院(由各郡与各自治镇代表组成)与上议院(由神职人员及贵族组成)。议会权威持续增长,十五世纪早期,两院所行使的职权都达到前所未见的程度。由于国内的贵族政治与神职人员影响重大,上议院远较下议院更具权势。15世纪晚期爆发的内战,世称玫瑰战争,贵族势力于此期间再度削弱。许多贵族或于战斗中死伤,或因卷入内战而遭处决,许多贵族之原有产业因而落入君主之手。尤有甚者,封建制度凋零,各贵族所领之割据势力一蹶不振。君主因而得以于国内重建无上权威。君权于十六世纪都铎王朝统治期间持续增长,于亨利八世在位期间(1509年─1547年)达到最高峰。上议院仍较下议院更具权势,但下议院之影响力亦日见增长。其与上议院之连系于17世纪中到达巅峰。君主与议会(大部分是下议院)的冲突最终于1640年代引发英国内战。在查理一世于1649年败北并遭处决后,英格兰联邦宣告成立,但这个联邦实质上由奥利弗·克伦威尔独裁统治。在克伦威尔与其于下议院的拥护者支配的政府中,上议院大致上又变成无权无势的机构。1649年3月19日,议会通过法令废止上议院。法令宣称:直到1660年的公约议会(Convention Parliament)开会且君主复辟后,上议院方再度集会。此后上议院又回复为议会中较具权势之一院。在18世纪议会最显著的改变,要算是首相一职的发展。后来在1782年,时任托利党首相腓特烈·诺斯因为未能带领大不列颠王国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取得胜利,结果遭议会通过不信任动议,使之被迫下野。此事反映出一个政府倘若不获议会的支持,就要垮台,而这也正正是今日人们对民主政府的看法。不过另边厢,尽管人们常认为政府一定要得到下议院的支持,但这其实是近代所发展开来的。同样地,首相出身下院的惯例,也绝不是早于18世纪就出现的。上议院于19世纪历经数次改变。该院一度仅有50名左右的议员,复因乔治三世及其继位者大肆封爵而钜幅膨胀。院中个别议员的影响力因而遽降。此外,上议院本身的权势也在降低,而同时下议院的力量却在增长。在下议院逐步发展出优势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1832年的改革法案危机(Reform Bill Crisis)。在当时,下议院的选举体制并不民主,而是极为陈旧原始:以财产权大幅限制选民资格;许多选区数世纪以来未曾重新划界;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实际居住人口众多的市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但仅有11名选民的老沙伦(Old Sarum)选区坚持因袭其固有的权利,选出两名议会代表。小自治市易受贿选影响,区代表通常受赞助者的控制,获得这些赞助者的提名即是当选的保证。若干贵族一人可赞助数名腐化的腐败选区,从而在下议院中划出可观的地盘。1831年,当下议院通过《1832年改革法令》以纠正这些病态情况时,遭上议院驳回,且于1832年又再遭驳回,但内阁并未就此放弃众望所归的改革志业。时任首相的查尔斯·格雷于是议请英王另行册封约80名赞成改革的贵族以压倒上议院中反对此案的力量。威廉四世一开始对此议留中不发,但上议院中的反对派已倍感威胁。反对改革的议员们因此于册封新贵族之前认输,在表决中弃权以任令法令通过。上议院的政治影响力在这场危机中受损,但并未彻底瓦解。然而上议院的权势在19世纪受到更进一步的侵蚀,下议院逐渐成为议会中较有影响力的一院。上议院的权力问题于1906年自由党政府再次上台后,以加税的方式筹措财再度成为焦点。加税法案在保守党主导的上议院中受挫。在1910年12月的大选后,阿斯奎斯得以确保限制上议院权力案定获通过。首相提案,英王同意,而上议院若不通过此案,将会涌入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结果,《1911年议会法令》(Parliament Act 1911)迅速获得通过,褫夺上议院驳回大多数法案的权力。拨款案(仅与岁入及公共支出相关的法令,如预算案)不能在上议院中搁置超过一个月,而其他大多数法案则不能超出三个会期或两年。《1911年议会法令》本非永久性方案,原已策划更为广泛的改革,但两党皆无彻底执行之热情,而上议院大体上维持世袭。1949年,议会法经小幅增订,上议院有权搁置大多数法案的时间自三会期或两年缩减为两会期或一年。1958年,上议院优势性的世袭状态受《1958年终身爵位法令》(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改变。该法令授权在不设上限的情况下,册封终身贵族。1968年,哈罗德·威尔逊的工党政府企图改革上议院,提案允许世袭贵族保持上议院内之席位并参与辩论,但不具表决权。该计划于下议院受挫于相互结盟的传统保守党员(如卫生大臣埃诺奇·鲍威尔)与支持彻底废除上议院的工党党员们(如迈克尔·富特)。在富特夺得工党的领导权后,废除上议院纳入党章。然而在尼尔·基诺克(工党领袖)的领导下,代之以改革上议院。同时,策封世袭贵族也遭制止(王室成员除外),仅有的例外是1980年代保守党的撒切尔夫人主政时之三例。托尼·布莱尔领导的工党于1997年重新上台后,预示上议院即将改革。布莱尔政府提案撤除所有贵族于上议院中世袭的议席,作为改革上议院的第一步。然而,有92名世袭贵族可在改革完成之前保留其席位,以作为妥协条件。有关改革后来随《1999年上议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获通过而落实。然而,改革自此再无进展。韦瀚委员会(Wakeham Commission)提案,上议院内20%的成员由选举产生,但此计划广受批评。联席委员会(Joint Committee)于2001年创立以解决该项纷争,但未能就此达成结论,反而提出七种选项以供议会采用(全体指派、20%民选、40%民选、50%民选、60%民选、80%民选、以及全体民选)。在2003年2月一连串令人困惑的公投中,所有的选项全未通过,尽管80%民选、20%委任的选项距离门槛仅差3票。部分工党议会议员们则支持彻底废院,反对以上所有选项。一个议会次团另行提案,建议全院70%民选,其他名额大部分由委员会指挀,以传承技巧、知识、与经验。该案亦未能排上议程。于是新的贵族议员仅由院内指派而受册封。工党对上议院的改革仍未声明将会提出何种体制,其倾向于支持比利·布瑞格(Billy Bragg)的二次委选(Secondary Mandate)体制。下议院2007年3月7日以337比224票、113票的多数,支持未来所有上议院的席次都必须经由选举产生,不得再采世袭或任命制;工党下议院领袖杰克·斯特劳表示,这是上议院改革历史性重要的一步。其中原本被看好80%上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其他20%仍由政府任命的方案,以305比267,仅38票的多数通过,不及要求所有上议院席次都必须经由选举产生的提案。杰克·斯特劳表示,有关上议院改革已讨论数十年,他说:“今天的表决是推动这项工作历史性重要一步,突破下议院的僵局,写下英国议会历史重要的一页”,“我很高兴各政党议员对此取得共识,并决定了推动的方向”。保守党主张8%民选的第二院,而自由民主党则吁求改组为全民直选的参议院,设立民选的议会第二院(类似于美国参议院),为2005年英国大选时的选战主轴。选后的女王致辞(Queen's Speech)宣告,政府于2005年至2006年度的立法会期中“将带动提案以持续改革上议院”。2010年英国大选后,保守党及自由民主党的联合政府再次提出改革上议院的议案,300席的上议院80%民选、20%委任,但受保守党的后座议员反对及工党拒绝支持而搁置。而选举制度的改革公投则于2011年被否决。三个部分组成了议会: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这三个部分相互分立。上议院议员被法律禁止从下议院议员中选出。虽然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君主按照惯例,并不投票。根据王室特权和政府协议,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准。王室特权还包括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事实上,国王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国王还需要委任一个下议院的议员来组建内阁,内阁的成员同样来自于下议院,这个人必须得到下议院多数的支持。典型的内阁制民主政体主要的制度特征是行政一元化,由人民选举议会下议院议员,并由多数党组阁,行政权掌握在内阁总理手中,故有虚位元首与副署制度,行政与立法则是成员混合却又互相对抗。故内阁制民主政体的运作可被视为一连串的授权关系(chains of delegation),由最基本的委托人-选民-逐步地将决策权威授予不同的机构。首先,由选民经选举授权予议员,由议员组成的议会再授权予政府,由政府中的内阁再授权予各部会,之后部会再授权予官僚体系执行政策(Strom et al., 2003)。更仔细来说,选民可被视为是所谓的委托人,而定期、公开、公平与竞争性的民主选举(election)则可被视为是一种授权的程序,而最后所选出的民选官员(elected officials),即是上述定义中,实践委托人(选民)期望或目标的代理人。在这种互动关系底下,对所有的委托人(选民)而言,要确保这些代理人(民选官员)不会背离选民的托付,甚至发生滥权谋利或怠忽职守的情形,就必须要配合某种奖惩的机制,来控制与防止代理人有关上述行为的发生。简言之,选民主要透过选票一方面授权给议会议员,另一方面也借此对其表现加以课责;相对而言,议会议员需对其权力来源的选民负责。英国下议院于2011年制定“议会固定任期法令”,英国大选每5年举行一次,具体日期是5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四。英国首相会在五年任期后向国王提请解散议会,所以英国议会(下议院)议员的任期不会超过五年。内阁之阁员必须出席议会为政策辩护,并且接受议员的监督质询。另外政府提出的重大议案如果未获议会通过,就可能面临议会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一旦表决通过,则将迫使首相辞职,首相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除倒阁外,在内阁制国家运作中,议会通常还有一些其他方式可以表示对内阁的不满,进而可能产生倒阁的结果。现今的英国上议院并非毫无实权。上议院原由终身议员(非世袭)与世袭议员组成,后来世袭议员数量被减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袭贵族互选。上议院对预算案否决,若下院重新可决,则上议院之决议立即无效。上议院对其他法案之否决,若继续经下议院连续两会期可决(约一年),上议院决议无效。所以上议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权力。上议院议员也有可能因同僚决议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上议院撤销仍任职欧洲敌国王室的本国贵族职权。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须经英国君主批准。而且两院的权力仍来自国君所代表的主权,称为“君临议会”。前次君主否决议会法案在1708年,被否决的是苏格兰民兵法。上议院也仍有弹劾审判权及叛国罪审判权。下议院通过之内阁官员弹劾应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发生于1806年。2006年曾有下议院弹劾首相托尼·布莱尔动议,没有通过。法理上,国王代表最高司法权,议会两院组成“王座法庭”。但下议院后来不参加审判事务,所以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上议院人数众多,实务上承审人员仅是晋封上议院“法律贵族”终身职的少数法官。这些人等于是具有议会议员资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纪起,他们不参与上议院议案投票。也极少对政治议题发言。主体和大本钟俯视角英国议会大厦威斯敏斯特修道院与大笨钟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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