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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梅协定
2020-03-28 13:01:46
《何梅协定》(日语:梅津・何応欽協定,うめづ・かおうきんきょうてい),就解决河北事件问题,1935年6月9日日本中国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提出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初案,6月11日又向何应钦提交备忘录(日文为“覚書”)正式文本。1935年7月6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以普通信函复函梅津美治郎,接受6月9日至11日梅津就华北问题提出的备忘录全部条件,并随后按其执行。整个事件通称《何梅协定》。1935年5月,日本中国驻屯军声称,国民政府杀害天津亲日报刊《满洲晨报》社社长白逾桓、《国权报》社社长胡恩溥,又诬中国援助东北义勇军进入《塘沽协定》中规定的非武装区(实际上当时的东北义勇军为独立武装),再次出兵南下。为避免事态扩大,国民政府派遣何应钦与日方梅津美治郎签订《何梅协定》,保证“取缔全国一切反日团体及活动”。协定遂行的结果,中国在河北省和察哈尔省的主权大部丧失,禁止中国人民进行抗日活动。中华民国政府声称,何应钦并未正式签字。根据2018年蔡英文当局公布的当时国民政府的手令、文件原本。蒋指示何接受梅津条款并暗授执行机宜,指出撤军对外要说是去剿匪,并且以调防名义办,“对内较易应付”,但“觉书切不可以书面答复”;随后南京国民政府国防会议认为“现中国均已自动办理,且必能如期办妥,是日方意见已完全达到,实无文字规定之必要。” 何遂以普通信函回复梅津接受,并回复蒋依计执行。实际“何梅协定”无正式的条约格式,何应钦以普通信函回复接受,且措辞模糊,但仍按协定了执行相关项目,避免日方反弹。在其后何以未正式与日方签约意图免除责任,而实为满足日方要求履行了协定内容。(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等之罢免; (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四)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邦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二师、第二十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全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诺下记附带事项: (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完全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不选定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此致 何应钦阁下:昭和十年六月九日华北驻屯军司令官 梅津美治郎此致梅津司令官阁下何应钦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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