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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海军条约
2020-07-18 19:20:40

《伦敦海军条约》是于1930年4月22日,由《华盛顿海军条约》的缔约国——英国、美国、日本、意大利及法国召开伦敦海军军备会议签订的《限制和削减海军军备条约》(即伦敦海军条约),五个国家在1930年10月27日完成签约换文,有效期至1936年12月31日为止。

伦敦海军条约是延续1927年日内瓦海军会议(英语:Geneva Naval Conference)的核心精神,也就是延续华盛顿海军条约,暂停海军军备竞赛。

日内瓦海军会议失败的缘故,一般认为是美国和英国对于巡洋舰的规模认知歧异过大,导致五个海军强国缺少共识。不过1929年经济大恐慌某种意义上型塑了共识:政府必须削减开支度过难关。1929年6月14日美国总统胡佛和英国首相拉姆齐·麦克唐纳在瑞皮丹营地(英语:Rapidan Camp)会晤得到共识后,军备控制会议在伦敦重新举办。

《伦敦海军条约》对所有签约国决定继续停建新战舰,为期5年,并开始汰除部分战舰。并且约定了舰龄超过20年的主力舰可进行改装与性能提升的条文。

条约规定了巡洋舰的分级与数量的限制,标准排水量超过1,850吨、不大于1万吨的巡洋舰分类又分为两级:主炮口径超过6.1英寸的巡洋舰(a型)和主炮口径不超过6.1英寸的巡洋舰(b型)。

条约对驱逐舰、潜艇的吨位总和、排水量与主炮口径也做出了限制。

驱逐舰限制主炮口径不得超过5.1英寸(127毫米),排水量定义为600吨以上不得超过1,850吨,排水量超过1,500吨的驱逐舰不得占超过驱逐舰限定吨位的总额16%。此处的吨数单位是英制长吨。条约规定英国、美国驱逐舰分配吨位为15万吨,日本为10万5千吨。相对比例为10:10:7。

日本基于特型驱逐舰事实上已经达到上限,因此特准依照现在比例,但在报废特型以前不得再建造超过1500吨的驱逐舰。

潜舰的标准排水量上限为2,000吨,甲板炮最大口径为6.1英寸(155毫米),各国分配到的总吨位皆为5万2700吨。主要国家超过2,000吨的潜舰可以保留3艘,法国则是1艘,保留的潜舰单舰吨位最大不超过2,800吨,同时在条约生效前主炮口径超越上限者仍可保留。美国保留了鹦鹉螺号潜舰(SS-168)、独角鲸号潜舰(SS-167)、舡鱼号潜舰(SS-166),法国则以特别具文留下速科夫号潜艇,英国则是在此之后停止M级潜舰(英语:British M-class submarine)的建造。

条约也写明潜艇在作战时需要遵守和水面船一样的国际规则,尤其是国际法第22条。商船如果没有拒绝停航或者反击,只有在把水手和乘客引入安全处才能击沉。

在华盛顿海军条约没有具文限定的后勤、支援舰艇伦敦海军条约也具文规范。所有辅助舰艇排水量不得超过1万吨,航速不得超过20节,日本帝国海军的可建造支援舰艇不得超过与美国或英国吨位的相对比例6.975。

主炮不超过4门6.1英寸炮、排水量在2,000吨以下、航速在20节以下的舰艇;或是排水量在600吨以下的舰艇,则不列入伦敦海军条约管辖制约范围内。

在伦敦海军条约签订后,1932年五个海军列强国召开第二次日内瓦海军会议(英语:Geneva Conference (1932)),为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谈判铺路。

受到条约规定影响,日本比较小型的古鹰级和青叶级被列入重巡洋舰,造成不利的状况。然而后来日本反而利用条约的定义建造最上级轻巡洋舰扳回一城。这也造成六年后的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限制轻巡洋舰不得超过8000吨的因素。

此外,由于日本不能再建造特型驱逐舰,这在设计初春级时造成很大的压力,也使得后来的造舰在小排水量舰艇拼命塞武器使重心过高,终于引发友鹤事件和随后的第四舰队事件,这也对后来日本决定退出条约有影响。

美国同样受到排水量限制,造出的驱逐舰和巡洋舰重心普遍过高,虽然缺点并没有立刻显现,但在后期改装的时候就明显感受问题,也因此,二次大战后无条约时代,条约型驱逐舰和巡洋舰多半很快就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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