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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020-05-23 06:22:49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是一项联合国公约。作为第三代人权文件,公约要求其缔约国消除种族歧视和促进所有种族间的谅解。该公约也要求各国以法律禁止仇恨言论,并以刑事手段惩治种族主义组织。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65年12月21日通过并开放签约 ,1969年1月4日正式生效。至2013年1月,已有88个签约国,177个缔约国,并设有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英语: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CERD)监督。

1960年12月,在世界一些地区相继发生反犹太主义事件之后,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谴责“一切形式的种族,宗教和民族仇恨与行为”,认为此违反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并呼吁所有国家的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各种形式的种族、宗教和民族仇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依此起草了一决议针对“种族偏见、民族和宗教不宽容的表现”,呼吁各国政府教育公众反对不宽容并废除歧视性的法律。由于时间紧迫,该决议未能在1961年的大会通过,在隔年的大会才顺利通过。

在这项决议初期的辩论中,以中非共和国、查德、达荷美共和国(今贝南)、几内亚、科特迪瓦、马利、毛里塔尼亚和上伏塔(今布基纳法索)为首的非洲国家推动更具体的行动,提议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对抗种族歧视,而一些国家则较偏好声明,而不是具约束力的公约。也有一些国家想在同一份文件中同时处理种族歧视与宗教不宽容,不过由于阿拉伯国家政治上的反对,加上其他国家认为宗教不宽容的部分没有那么急迫,最终各方达成妥协,两项决议分开处理,一项是旨在消除种族歧视的宣言和公约草案, 另一项则是针对宗教不宽容的宣言和公约草案。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草案于1963年11月20日在大会通过,同一天,大会呼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与人权委员会应绝对优先依此宣言草案制定公约草案。公约草案于1964年年中完成,但因为大会的拖延而无法在该年通过。 公约草案最终在1965年12月21日通过。

公约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架构,序言中提及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英语: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和反教育歧视公约(英语:Conven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内容共有25条,分为三个部分。

各缔约方承诺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和促进各种族之间的了解(第2条)。各缔约方有义务不因种族而有歧视、不赞助或维护种族主义,以及禁止其管辖范围内的种族歧视。他们还必须审查其法律和政策,以确保他们不会因种族而有差别待遇,并承诺修改或废除涉及歧视的法律与政策。必须消除歧视的具体领域,列在第5条。

该公约各缔约方具体承诺消除种族隔离,以及其管辖范围内的种族隔离罪行(第3条)。各缔约方还需要将煽动种族仇恨视为刑事犯罪(第4条),确保司法救济种族歧视(第6条),并从事公众教育,以促进理解和宽容(第7条)。

规范公约的报告和监督,为落实公约各缔约方应采取的步骤。包括建立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英语: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并授权其对联合国大会做一般性建议。它也建立了各缔约方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第11 - 13条),允许各缔约方承认委员会有权听取个人对于侵犯公约所保障权利的投诉(第14条)。

关于公约的批准、生效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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