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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权
2020-04-12 13:50:17

征收(又称土地征用权)系指政府为促进物品利用、增进公共利益,而兴建各种设施,基于政府公权力之作用,依法定程序,取得特定私有物品,并给予当事者相当补偿之行为。政府对土地及所属房屋的征收是民众最为关注的行为。然滥权不当征收、超征常引起民怨。

按照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土地的实质所有者和管理者。在征收方面(拆迁)所做的表面上的法制化是2000年之后,中国面对的极大考验。一部分学者认为,认同征收或将征收制度化是中国迈向国际化的一个重要关卡。可是又有部分学者认为将征收法制化,即全面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全面“姓资”。两方都出现了严重分歧及难以妥协的差距。

不过对于中国政府出台的《物权法》草案第49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两方学者都不满该法条的立法精神。

2012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研究所等研究机构1999年以来对中国17个农业大省和自治区的地权调查显示,地方政府对于失地农民补偿的平均金额为每亩1万8739元人民币。然而,卖地的平均价格为每亩77万8000元,是征收价格40多倍。其中差价大部分成为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这种双重价格的标准极大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也是造成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主因。

台湾有研究认为,政府在处理征地事务上,需要让被征收土地者可以有机会表达意见,同时抵价地的原有地主之权益亦应被同步重视。其指出不论是一般征收或区段征收,皆为国家动用公权力强制处理人民的财产的作为,应视为是最后不得以之处理手段。征用事宜中政府更需要维护公益性、必要性与比例原则,避免引爆抗争与增加行政和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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