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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公务员法庭
2020-06-07 23:39:41

本文是
欧洲联盟的政治与政府
系列条目之一

欧洲联盟的公务员法庭(英语:Civil Service Tribunal)为欧洲联盟法院中的专门法庭之一,创设于2005年12月2日。

根据尼斯条约的规定,就某些特定的领域,欧盟可以设置专门的司法单位来处置。而这个规定后来亦透过里斯本条约修正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57条(专门法院)使其制度化:

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透过通常立法程序,可以就特定领域设置附属于普通法院的专门法院来审理该领域内的争讼并作成第一审判决。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必须先由欧盟委员会在咨询欧洲法院后提出建议,或由欧洲法院在咨询欧盟委员会后提出要求,方得为上开决议。...

欧洲理事会于2004年11月2日通过了设立欧盟公务员法庭的决议。 。这个新的专门法院将由7名法官组成,他们将负责就欧洲联盟与欧盟公务员间的纷争加以裁判,这部分的争讼在2005年以前是由普通法院加以审理。而欧盟公务员法庭的判决可以法律适用问题上诉至普通法院;针对普通法院的二审判决,在“欧盟法院组织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Statu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特例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再上诉到欧洲法院进行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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