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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总统
2020-05-10 12:59:22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德语:Bundespräsiden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通常简称为联邦总统(Bundespräsident)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元首,对内和对外均代表德国。其最主要职责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由联邦总理和有关联邦政府部长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政府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德国不设副总统。

德国的国家政体是议会制(内阁制),联邦政府向联邦议院负责。联邦总统只是虚位元首,并不直接领导联邦政府,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而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决定国家大政方针。

德国现任联邦总统为弗兰克-瓦尔特·施泰因迈尔,2017年3月19日上任。

德国总统的前身是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年至1945年)的联邦大总统(Reichspräsident)。与魏玛共和国时期宪法规定的总统职权相比,联邦总统的职权已被明显削弱。

1919年的魏玛宪法赋予国家总统很大的权力,不仅享有代表国家的职权,而且可以通过解散议院和任免总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治,还有权颁布紧急状态法案,另外,总统也是国家军队的最高领导人。魏玛时期的总统被称为“没有皇帝头衔的皇帝”。

1933年,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德国总统、陆军元帅保罗·冯·兴登堡,任命希特勒为总理,造成希特勒得以上台并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

1934年,兴登堡去世后,希特勒把总统和总理的职位合二为一,称元首兼帝国总理(Führer und Reichskanzler),希特勒集总统、总理、三军最高统帅的职务于一身,废止共和国,建立纳粹独裁政权,直至1945年二战结束。

1949年5月2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宪法性质的《德国基本法》生效,该基本法吸取历史教训,大幅度限制联邦总统的政治权利,联邦总统不能单独任命联邦总理,也不能单独颁布紧急法案,也不享有对国家军队的最高统率权。《基本法》明确联邦总统的职权,同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联邦宪法法院相互牵制。

1949年8月,联邦大会选举特奥多尔·豪斯(Theodor Heuss)为德国第一位联邦总统。

德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行使以下职权:

总统还行使以下职权:

德国总统由联邦大会(Bundesversammlung)不经讨论而交付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长召集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由各州议会机构根据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州议员组成。

联邦总统任期5年,经再次选举仅可以连任一次。凡年满40周岁并享有联邦议院选举权的德国人均可参选。

对联邦总统故意违反德国《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弹劾请求。联邦宪法法院经确认可宣告联邦总统丧失职权。

联邦总统在无法行使其职权或提前卸任时,其职权由联邦参议院议长行使。

德国总统可以指:

安道尔大公 · 比利时国王 · 丹麦女王 · 列支敦士登亲王 · 卢森堡大公 · 摩纳哥亲王 · 西班牙国王(沿革:总统) · 瑞典国王 ·
英国女王 (沿革:英格兰 · 苏格兰) · 荷兰国王 · 挪威国王 · 梵蒂冈教宗

1 全部位处西南亚,但因其与欧洲的文化、政治和历史关系而包括在此。2 部分或全部位处亚洲,视乎欧洲和亚洲边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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