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
闭关锁国
2020-04-02 05:35:48

海禁(又称洋禁),是一种锁国政策,旨在禁止民间私自出海,有谓“尺板不得出海”,也限制外国商人前往本国通商。具体实施随着时间变迁而有张有弛,即“严禁”及“弛禁”之分。海禁目的是为消灭反叛势力、打击海盗及走私,保障社会稳定。然而,实际上真正受到打击的是本国对外的贸易及渔业。海盗和走私商人的活动亦反而因为海禁而更加猖獗,对本国及其周边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中国历史上,海禁最早实行于14世纪末,横跨元、明、清三个朝代。元朝曾经4次实行海禁,每次持续时间都比较短,共约11年,对海外贸易并未产生全局性的负面影响。而明清两朝的海禁,不仅在政策上有所强化,而且持续时间长达多年。中国的海禁也成为东南亚陶瓷业发展的契机。另一方面,藩属国例如琉球等国家,亦因为海禁的关系,利用独占与中国贸易的契机而获取大量利益。此外,朝鲜王朝皆执行海禁逾200年,规定指定国籍和商人外,官民禁止与别国商人贸易。

“海禁”是明朝的一项锁国性质的基本国策,从洪武年间到隆庆年间,实行了近200年,纵贯大半个明朝。形成了成熟的海禁政策与概念。明朝海禁严格禁止人民对外通商贸易,限制外国人到中国进行贸易。明朝唯恐禁海不力,有关海禁的诏令每过几年就会重申一遍。

明朝海禁时期规定人民不但“片板不许入海”,甚至民船造得稍大一些就是违法。《大明律》规定:“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

元末起义军领袖之一的朱元璋击败其他义军,于公元1368年建立明朝。一方面,明朝前期倭寇猖獗。据《明史》及《明实录》记载,仅1368年至1374年七年间,倭寇对中国沿岸的侵扰次数就多达二十三次。

此时正值日本的南北朝内战,流离失所的日本平民为逃避战乱,纷纷流亡海上。1392年(明洪武25年),日本北朝的足利氏吞并南朝,不少南朝遗臣相继逃亡出海,与日本浪人组成武装,形成倭寇,侵扰中国沿岸地区。另一方面,曾割据江南沿海州县的张士诚和方国珍,自被朱元璋击败后,其部下亡命海上,勾结日本浪人,侵扰山东、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有鉴于苏、松、常、嘉、湖等州是张士诚的旧地,朱元璋因而对以上地区采取歧视性政策,所征田赋较其他地区高出十倍以上,当地百姓不堪其苦,流亡他乡,或作为倭寇向导。此外,闽浙大族亦为了利益私通倭寇。

为了防止沿海反叛势力私通倭寇,洪武三年(1370年),明廷“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颁布“禁海令”,规定:“……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洪武七年(1374年),明朝撤销了自唐朝起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今宁波)、广东广州三处市舶司。

永乐年间虽有郑和下西洋,但海禁政策较洪武年间更为严苛。永乐二年(1404年)诏令“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永乐五年(1407年)甚至在安南也实行海禁:“亦不许军民人等私通外境,私自下海贩鬻番货”。

明朝洪武、永乐年间,因当时明朝国力较强,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同时,洪武、永乐年间大力打击海上的商业活动,阻碍海上贸易发展。因为明朝政治腐败,海防松弛,并实施闭关锁国措施,加上日本当时战乱频发,一些武士和海盗与部分受到海禁负面影响的明朝商人联合,入侵中国,以至倭寇横行,在大片沿海城市展开掠夺。

直到16世纪中叶,明廷为了重建海上秩序,对海禁存废产生严重分歧。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巡抚涂泽民请开海禁并获准。但是,明朝仅开放了福建漳州的月港一处口岸,而且只允许泉州和漳州的商人对外贸易,并且禁止对日贸易,史称“隆庆开关”。由于政府部分开放海禁,得以缓解。

清前中期的对外贸易,包括延续前明的11年传统朝贡贸易时期(1644-1655年),29年的海禁时期(1655-1684年)和其后158年的开海贸易时期,其中开海贸易时期包括73年的四口通商(1685-1757年)和85年的一口通商(1757-1842年)

顺治三年(1646年)编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顺治四年(1647年)因广东平定颁发的“恩诏”中说:“广东近海,凡系漂洋私船,照旧严禁”。顺治十年的一份户部题本说:“自我朝鼎革以来,沿海一带,俱有严禁”。不过,当时的海禁政策并未真正执行,清人根本不知有海禁。甚至康熙十五年(1676年)时任江苏巡抚的慕天颜在《请开海禁疏》也说:“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

为了削弱、消灭郑成功等抗清力量,早在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浙闽总督屯泰奏请“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颁布“禁海令”,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省督抚提镇曰:“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辑,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然而,海禁实行五年未达到预期效果。

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郑成功率领南明军队北伐失利后,退守厦门,清廷趁明军新败之际,派遣安南将军达素率领清军进入福建,并将浙江明安达礼属下八旗军以及沿海各省绿营水军,都归达素亲自指挥,企图消灭郑成功麾下明军,史称“厦门战役”。在该战役中,郑成功麾下明军大胜,清廷沿海各省水师在此战中几乎全军覆灭,其海上力量受到毁灭性打击,故此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采纳了黄梧的“迁界令”,将东南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村社田宅悉皆焚弃。康熙年间早期也曾多次重申海禁政策。

康熙亲政后,一些地方逐渐“开边展界”,人民回乡复业。康熙七年(1668年),郑氏已退守台湾,广东先行松弛海禁。康熙八年(1669年)允许沿海居民复界。平定三藩之乱的战争即将结束之际,福建总督范承谟、姚启圣,江苏巡抚慕天颜,福建巡抚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祯等先后上疏,要求废除海禁,准民出海贸易。其中以康熙十五年(1676年)慕天颜的《请开海禁疏》最具代表性,由其中所述“今则盛京、直隶、山东之海船固听其行矣,海洲云台之弃地亦许复业矣,香山、澳门之陆路再准贸贩矣”可知此时北方的沿海省份已解除海禁,唯江浙闽粤四省尚在禁列之中,但江苏和广东的部分地区已弛禁。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平定台湾,正式展界。所谓“展界”,就是安排在顺治十八年前后被迁界令强迁的沿海居民复归故土。十一月,康熙帝将吏部侍郎杜臻、内阁学士席柱差往福建、广东主持沿海展界事宜,行前谕曰:“迁移百姓事关紧要,当查明原产给还原主,尔等会同总督巡抚安插,务使兵民得所。”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朝正式开海,准许百姓对外贸易,并在“粤东之澳门(一说广州)、福建之漳州府、浙江之宁波府、江南之云台山”分别设立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江海关作为管理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机构。江浙闽粤四大海关总领各自所在省的所有海关口岸,通常下辖十几至几十个海关口岸。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清廷禁止南洋贸易,但并未禁止东洋贸易和西洋贸易。雍正五年(1727年),时隔十年后清廷重新开放南洋贸易。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帝以海防重地规范外商活动为理由,谕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东通商。但是实际上,当时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许到闽、浙、江海关贸易,特别是闽海关。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庆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从南洋吕宋到厦门贸易。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由于清朝战败,为了保全国家,除了被迫割地赔款,随之也被迫全面开启海禁,自此,清朝长达200多年的海禁政策结束。

明末隆庆开关后,尽管明朝对海上贸易秩序的控制薄弱,但海上贸易仍有所发展,郑氏集团的规模为此提供了充分证明。东南亚欧洲殖民当局的一些文献从另一方面提供了明末海上贸易有所发展的证据。据统计,万历十六年以前,从广州出口到马尼拉的货物总值为22万西元,其中丝货量值为19万西元;万历二十一年的丝货值达到25万西元。崇祯九年以前,每艘开往墨西哥的“大帆船”,登记运载中国丝货为300—400箱至500箱。万历八年至十八年,每年运往果阿的丝货为3000石,价值银为24万两,利润达36万两;崇祯九年,丝货达6000石,赢利72万两。当时,不仅日本、葡萄牙和西班牙人穿上了中国丝绸,而且东南亚土著、墨西哥印第安人和黑人也都普遍穿着中国的丝绸与棉布服装。

清初康熙开海前,中国的海上贸易仍维持相当大的规模。康熙开海后,海上贸易量持续增长,贸易港口扩大,贸易国家、商船数量、进出口商品数量和贸易商品流通量值均不断增加,对海上贸易的监管也较明代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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