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
生存权
2020-03-30 03:55:06

生命权(Right to life),记于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关于生命权的争议主要在道德层面,包括堕胎、死刑和安乐死等。

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在堕胎的问题上,绝大部分的国家均有容许合法堕胎的法律,并被普遍认为这属于女性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即使存在堕胎权的道德争论,但现时普遍人们均认为女性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许可下应有合法堕胎的权利,而国际上对是否容许死刑和安乐死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天主教会的教义基于对人的生命权的捍卫,均反对堕胎、死刑和安乐死。

关于胎儿的生命权,尤其胎儿是否定义为人、和女性是否有权进行合法堕胎的问题上在社会意见上充满争议,因为这牵涉女性堕胎权的公民权利争议,亦牵涉堕胎存在的道德问题。天主教会的立场视胎儿为生命,因此反对堕胎。

关于死刑存废争议,支持保留死刑者认为死刑能够减少犯罪,特别是谋杀率,部分其认为剥夺他人生命权的人(特别是死刑罪犯)不应给予生命权和改变的机会;反对死刑和赞成废除死刑者则认为,死刑没法减少犯罪,且人和法律均无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欧盟和联合国均反对死刑,加入欧盟的国家均必须没有任何涉及死刑的法律(则必须废除死刑),涉及谋杀的法律一般以终身监禁为代替死刑。天主教会基于对生命权的捍卫,亦反对死刑。

关于安乐死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可以减少病患者的痛苦,亦可以让人们有自行选择的权利,但反对者认为无人有权去剥夺他人的生命。天主教会亦反对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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