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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2020-04-02 23:29:18

坐标:24°07′38″N 120°40′08″E / 24.12722°N 120.66889°E / 24.12722; 120.66889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俗称台中高分院),是中华民国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是台湾高等法院的一个分院,并受该院之监督;但二者于审级上不相隶属,各以最高法院为上诉与终审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设有台南、台中、花莲、高雄4所分院。之所以设立“分院”而非个别设置高等法院,仅系历史沿革上之偶然,与台湾省应仅设置一个台湾高等法院之政治思想无关,盖因法院组织法31条,直辖市原本即可设置高等法院,也可设置分院。行政法院即个别设立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台湾日治时期,今台湾高等法院之前身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并无分院之设。二次大战后,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将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改制为台湾高等法院时,首于1947年6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后改名为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分担高等法院于台湾南部之业务。然台湾中部辖区辽阔,人口众多,案件亦渐增;而诉讼当事人或关系人因案长途跋涉,或南或北,皆属不便;因此高等法院遂有于台湾中部设立分院之议。

该决定经各界支持后,高等法院即自1958年开始筹划,1962年11月1日本院成立。原先借用台中地方法院院舍办公,1963年位于台中县雾峰乡的建筑落成,同年10月14日迁入办公;后于2000年搬回市区,位于南区的司法新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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