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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修正案
2020-05-17 04:42:59

宪法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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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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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I ∙ XVII ∙ XVIII ∙ XIX ∙ XX
XXI ∙ XXII ∙ XXIII ∙ XXIV ∙ XXV
XXVI ∙ XXVII

此条目列出的是所有已批准生效与未批准生效,且已经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自宪法签署完成后,已有二十七项修正案经批准,其中前十项统称权利法案。对美国宪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国宪法第五条所规定。另有其他许多已向国会提议,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美国宪法修正提议(英语:proposals for amendments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须经国会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会议(称作宪法第五条会议(英语:Convention to propose amendments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的要求,而后才能提呈给各州,并经过四分之三州议会的批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修正案是由州议会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采行州会议的方式来批准。

目前美国宪法共存在二十七项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前十项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由于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联邦政府权力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此后的十七项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第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在南北战争后五年内通过,被称为重建修正案。只有第十八修正案被其后的第二十一修正案废除。

有六个修正案已通过国会参众两院,但之后至今却仍没有得到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所批准。其中四项修正案在技术上还有待州议会的决定(实际上已搁置),其中一项已经过了期限,其中一项已经过了提出该修正案的决议案的期限,虽然这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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