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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2020-03-30 03:57:01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资格,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各国将国籍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是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依血统和依出生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并非是按照个人意愿的一种方式,而通过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则是根据个人意愿或某种事实,并具备相关条件,才可取得它国国籍。

国籍的丧失分为自愿和非自愿:

自愿退出国籍是指退出本国国籍或成为无国籍人。

强制退出国籍,就是在非自愿的状况下丧失国籍。

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国国籍或以上。

无国籍人(stateless person),是指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没有国籍,或者说不属于任何国家。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无论内陆国还是沿海国都有权在公海上悬挂表明船籍的旗帜,船在某个国家的港口,申请登记领取船籍证书,该国家就是这条船的船籍国,船的国籍保护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权利,受船籍国管辖和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和船舶必须有真正的联系,由于巴拿马对船舶国籍的审批并不十分严格,使得很多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悬挂巴拿马的“方便旗”,这样的船只又称为“权宜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英语:Chicago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一般在飞机的明显位置喷涂表明飞机所属国籍标志,国际电讯联盟分配给各国的国籍标志代号如:美国的代号为N,英国的为G,法国的为F,日本的为JA,而中国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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