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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政府
2020-04-01 01:22:44

坐标:23°59′29″N 121°37′11″E / 23.991331°N 121.619816°E / 23.991331; 121.619816

花莲县政府是中华民国台湾省花莲县最高层级的地方行政机关,在中华民国政府架构中,为县自治的行政机关,同时负责执行中央机关委办事项。花莲县的自治监督机关本为台湾省政府,但台湾省虚级化后,台湾省政府的业务与功能被大幅缩减,花莲县的自治监督机关亦改为行政院各部会(主要是中华民国内政部)。花莲县政府也是辖下各乡、镇、市的地方自治监督机关。

花莲县政府的组织基准法为《花莲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按《花莲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花莲县政府置以下职称:

依《花莲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花莲县政府设有14个所属一级单位。

依《花莲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花莲县政府设有6个所属一级机关。

花莲县政府设有20个所属二级机关,由花莲县政府各处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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