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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2020-04-06 06:52:05

贿赂、受贿罪是指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正常的合法途径中得到。此为贪污犯罪之一。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取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它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责任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相关人员的行为。

1996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贿选或俗称买票指利用给予利益给投票人贿络以换取选票的行为。贿选是一种跟随着选举出现的现象,对于一般对政治没有热情或研究的大众施以小利就能得到支持。在小范围的选举(如台湾的乡镇长或村里长),只要买了几百人就能笃定当选,因此像较少人口的乡镇长或县市议员选举都有严重的贿选情形。在有些地方,贿选现象经常出现而且难以根除。这严重破坏了当地选举的公平公正性。但是还是可以透过多种技术性手段来增加买票难度。

以台湾为例,虽然对贿选加以打击并提供检举奖金,但在黑道威胁及桩脚买票技术不断进步的情况下、很难抓到具体罪证及保护举发人(例如走路工、透过亲戚买票、透过黑道买票、招待免费或廉价旅游、仅向部分摇摆选民买票、以高薪聘请选民为临时工变相买票、操作地下赌盘改变投票意向,大幅减少告发可能)。因此,在台湾虽然贿选的数量非常多,不过实际上查获及真正起诉的数量却很少。多位泛绿政治人物都认为买票文化让泛绿更难与泛蓝竞争,亦表示合办选举可以让多位候选人一起买票,降低买票成本(三合一选举代表本来需要买票三次变成买一次票就好);台湾团结联盟政治人物刘一德则指出,台湾各选举每个投开票所选民人数过少,让地方势力容易估计当地民众的投票倾向(破坏秘密投票原则),方便威胁利诱选民,应该在选举后将选票集中至少数地点、将选票混合后开票,以增加选民投票的隐密性。

在法律上,也有相当的漏洞:中华民国的公民投票法有严重漏洞(若某政党或候选人主张拒领公投票,且公投票与选票为分开甚至不同颜色,且是否领票有许多双眼睛在看,变相泄漏其政党偏好),根本不是秘密投票,若实施公投,会对买票行为提供很大的便利。

台湾的投票方法也有漏洞:选民投票时必须把官方提供的卜字印章印在选票圈选区上,但是有些选民会印在其他地方(例如候选人的照片或名字上)。买票者可以透过“指定盖章区域”来判定特定投票人的投票行为,破解方法是将这些非正规选票认定为废票,但这样会剥夺部分选民的投票权(这类选票并非全为买票或威胁造成的),此论点是由2004总统选举的验票中得知;改用投票机投票,是釜底抽薪之道。

候选人可以在对手的优势选区收集身份证、或威胁利诱选民不投票,这也是一种变相的贿选。

近来法律的更改也让买票更难被检举,现在的法令规定收买票钱就是违法,自首只能减刑;这样等于说被买票者去检举买票的行为,有担负刑责的风险。

发生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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