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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2020-04-06 22:34:34

流氓罪是1979年至1997年之间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内容涵盖范围较广,被认为“口袋罪”之一,现已被取消。

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流氓罪”,并将其归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

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具体指明了6种罪行可以被定为流氓罪。

1983年至1996年间期间,大型的、在公共场合的、聚众性质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舞厅、酒吧、卖淫等)被定为流氓罪。

1997年,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撤销了流氓罪,将其部分罪行分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6种。

2011年11月,一名过去时期因驾驶失误杀伤1人的罪犯赵军河,在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自首,成为中国境内最后一位被判为“流氓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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