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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协定
2020-04-15 18:53:19

《马来西亚协定》或《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马来亚联合邦、北婆罗洲、砂拉越和新加坡之间关于马来西亚的协定》是一份结合北婆罗洲、砂拉越和新加坡来取代已有的马来亚联合邦的协议,而联盟后的国家称马来西亚。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脱离马来西亚,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

《马来西亚协定》是一份拥有法律地位的文件,且必须在《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条文及《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下同读。

作为英殖民地的北婆罗洲、砂拉越以及新加坡将依据本协议及各项附录联邦化,成为沙巴州、砂拉越州与新加坡州,并与原先马来亚联合邦的所有州属组成联邦,联邦此后称为“马来西亚”。

马来亚政府须采取适当行动,依据本协议A附录在马来亚联合邦国会立法,并在1963年8月31日生效(此日是马来西亚日)。

英国政府将寻求女王会同枢密院批准,依据本协议B、C及D附录授予成为马来西亚州属的北婆罗洲、砂拉越、新加坡之宪法。

英国政府将采取适当步骤提呈一项法案予国会通过,于马来西亚成立日起,英国将放弃对北婆罗洲、砂拉越、新加坡的主权。

马来亚政府将采取适当步骤在马来西亚日之前,依据本协议E附录,在国会提呈法案并寻求通过,将马来亚联合邦移民法令扩展及制定新条文,以纳入有关入境沙巴及砂拉越的规定之条文。

英国与马来亚于1957年10月12日签署的防务及双边援助协议,须扩展至整个马来西亚国土,以让英国继续使用在新加坡和马来亚联合邦的军事基地和军事设施,负起马来西亚及英联邦的防务与援助责任,及维持东南亚的和平。这须依据本协议F附录进行。

马来亚联合邦同意英国政府在马来西亚日之前依据G附录,制定补偿其在北婆罗洲及砂拉越的海外官员退休福利;英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须在马来西亚日过后尽速签署本协议的H及I附录,如情况需要,马来西亚政府也须同步获得沙巴、砂拉越及新加坡政府签署有关附录。

倘若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未有条文履行1963年2月27日签署的政府际委员会报告A及B附录以及第三章,马来亚联合邦、北婆罗洲及砂拉越须采取立法、行政或任何其他必须之行动加以履行。

马来亚联合邦及新加坡须将有关共同市场及财务安排的本协议J附录制成协议。

倘若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未有条文履行本协议K附录说明之有关广播与电视事宜,马来亚联合邦及新加坡须采取立法、行政或任何其他必须之行动加以履行。

除了本协议的附录以英文书写外,本协议以英文本和马来文本签署,倘内容存疑,以英文本为准。

附录A:马来西亚法案

附录B:沙巴州宪法

附录C:砂拉越州宪法

附录D:新加坡州宪法

附录E:移民法案

附录F:防务及双边援助协议

附录G:驻外人员补偿与退休福利协议

附录H:沙巴州与砂拉越州公职人员协议

附录I:新加坡州公职人员协议

附录J:马来亚联合邦与新加坡间共同市场及财务安排协议

附录K:新加坡州广播与电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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