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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
2020-03-31 03:45:47

公民参与(英语:Civic engagement, civic participation)意指人的一种行为与涉入过程,其能主动参与一个方案、团体、组织(机构)或环境当中的决策,这些包括影响他们的工作职场、医疗院所、邻里、学校、宗教集会、社会等,也有像致力于环境改造的草根(grassroots)社区组织(community organizing)。公民参与是一种减少心理疏离并增加知觉能力及控制感的良好方式。

公民参与的概念和“赋权”(empowerment)、“自助”(self-help)、“协同合作”(collaboration)与“社群意识”(sense of community)之间是息息相关的。

公民参与可涉及以下范畴:对完善社区计划的兴趣,对公众事务的关注和对政治选举的热忱。此外,公民参与也被定义为离散的活动和行为。而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参与就意味着个体参与到社区和政治事务中,如帮助弱小,对公众议题感兴趣,以及参加邻里协会或社区音乐会等活动。

1980年代与1990年代之间,公民参与相关文献(以社区心理学为例)急速成长。其中,在美国不少关注参与邻里的志愿工作或是街坊守望互助会(block association),这些草根(grass roots)组织协助解决邻里解决或预防诸多的问题,例如区域划分、住宅、邻里景观、犯罪、交通与休闲娱乐等。这些邻里组织逐渐成为居民与市政府、郡政府之间的“中介结构”(mediating structure)(Berger & Neuhaus, 1977)。

根据相关研究(Hughey, Speer & Peterson, 1999)显示,公民参与邻里草根组织能够显著预测正向社区意识之凝聚,如以下结果:

个人(心理赋权)、环境(刺激、草根组织)、公民参与 、社区意识之间的互动关系,如以下图示。其中,社区意识受到挑衅激怒(provocation)的威胁,其可能是最近的一特定事件,例如某家公司计划拆除一个村庄,准备去盖座水坝,因此引起居民的暴力攻击,或者是承包商没有信守承诺等。

Sherry Arnstein 于 1969 年提出一个有影响力的类型学文章“公民参与的阶梯”(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她认为公民参与在某些程度上是有价值的。在公民参与阶梯中,将公民参与依程度分为八个梯级如下:

一、无参与(Nonparticipation) (一) 政府操控(manipulation):此为梯级最底部,亦代表公民参与的最低 层级。公共政策全由政府操控,人民没有参与的机会与管道。 (二) 治疗(therapy):此为梯级倒数第二层,此阶层中政府认为其决策并无瑕庛,不需考虑民众的意见。倘遇发生错误或损害人民利益时,将以事后补偿方式解决争议。 二、形式参与(Tokenism) (一)告知(informing):第 3 梯级,政府施政前,政府仅以单向方式告知民众政策内容,但民众并无参与决策及表达意见的机会。 (二)咨询(consultation):第 4 梯级,民众有机会表达意见,但并不保证民众所提出之建议将纳入政府决策中。 (三)安抚(placation):第 5 梯级,此梯级中民众对政府政策已有部分影响力,民众可充分表达意见,也可要求政府将民众意见纳入决策中,但最终施政计划仍由政府来审定。 三、公民权力(Citizen Power) (一)伙伴关系(partnership):第 6 梯级,政府与公民间是水平伙伴关系,彼此共同治理与共同承担责任。 (二) 授权(delegated power):第 7 梯级,政府授权其公权力,由公民团体来运作公共事务。 (三)公民控制(citizen control):第 8 梯级,政府之决策完全由公民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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