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
财产来源不明罪
2020-04-05 17:07:09

财产来源不明罪(Property crimes of unknown origin)乃近代国家为了防止公务员假借亲友或交易、借贷名义进行贪污或收贿之实,因此针对有贪污或收贿嫌疑的公务员,或公务员收入明显不符其支出者,要求交代其财产来源。凡无法说明其财产来源者,即采用有罪推论。此罪的立法精神在于举证责任转换:一般情况下,为保障被告的人权,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刑事诉讼皆采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不必自证己罪;但此罪则反过来,在查获被告有贪污或收贿嫌疑的“不明来源财产”时,被告有义务说明其财产来源。

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加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文。但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此在其立法后,备受质疑其无法有效吓阻贪污与贿赂。故在2008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法草案拟将其刑上限提高为10年。

新加坡《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就规定,财产来源不明“应视为贪污所得”; 新加坡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第4条规定:“本法认为: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在本法公布实施之前后已经占有的财产),或其在财产里的利益与其已知的收入来源不相符合而该人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满意解释时,其财产被视为贪污所得。”这里不明财产就被推定为是贪污所得。

美国是最早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国会对设立财产申报制度之法律的官方命名是《1978年政府行为道德法(英语:Ethics in Government Act)》,它和1976年的《阳光法案》并非一回事:它们各自的立法目的及所保护的法益迥然有别。

相关:

网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