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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法
2020-04-02 07:31:47

国籍法(英语:Nationality law),为规范国籍之取得、丧失、回复与撤销的法律。

参考各国立法趋势,并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将国籍取得由原始父系的血统主义改为父母双系的血统主义外,并将原始条文中规定“生时父为中国人者,属中华民国国籍”,修正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属中华民国国籍”,使原本使用中国人之不明确用语明显定位为中华民国,以适应现实上国家认同的需要。同时为避免外国人因归化而产生双重国籍,因此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申请归化者,应提出丧失其国籍之证明,并增订凡是丧失国籍者,必须经过申请,同时将担任中华民国公职人员取得外国国籍,应解除或免除其公职的规定纳入法律规范,同时并列举容许双重国籍者担任公职的职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动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该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作出了法律规管。《国籍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据《国籍法》取得国籍的人,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通常是借着出生于加拿大境内自动获得,或父母至少其中一方是加拿大公民来取得,或者被一位或多位加拿大人收养而得到。此外,在过去四年中的至少三年于加拿大居住且又符合特定条件之永久居民也可获取加拿大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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