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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次官
2020-04-07 13:49:27

事务次官(日语:事務次官/じむじかん Jimujikan、英语:Administrative Vice-Minister)是日本行政机关各府省的官职。

位居大臣、副大臣、大臣政务官等特别职(日语:特別職)之下,为各府省职业公务员(官僚)一般职职员的最高职位(防卫省防卫事务次官(日语:防衛事務次官)为特别职),是事务方面的首长。

事务次官负责协助各省首长大臣安排省务(包含外局事务),监督各部局及机关事务(国家行政组织法(日语:国家行政組織法)第18条第2项),内阁府则是协助内阁官房长官、内阁府特命担当大臣安排府务、监督内阁府本府(不含外局)。各部局及机关事务(内阁府设置法(日语:内閣府設置法)第15条第2项)。

各大臣负责任命,但须经内阁事前承认。1997年以后,各府省局长以上干部人事由官邸领导,在阁议前先由内阁官房长官与3名内阁官房副长官共4人组成阁议人事检讨会议(日语:閣議人事検討会議)进行人事确认。

事务次官是各府省特考组高级官僚中的最高职位。影响力大,甚至具有各府省实质最终决定权。需有府省内外人脉资源与协调能力。

各府省的事务次官在过去会出席事务次官等会议(日语:事務次官等会議),对政府提出法案等进行最终调整,之后在2009年9月上任的鸠山由纪夫内阁废除。

2012年12月成立的第2次安倍内阁为了府省间资讯分享新设以内阁官房副长官为首的“次官连络会议”。

事务次官源自于内阁制度成立时各省设立的次官一职。1949年(昭和24年)6月1日实施正国家行政组织法修正(昭和24年法律第124号),改称为事务次官至今。

以前有与事务次官同样为大臣补佐角色的政务次官,2001年省厅再编时废止改设副大臣与大臣政务官,加强国会议员对行政的控制力。制度上,事务次官是政治任用职之下的事务总管职。

事务次官的身份是一般职的国家公务员(防卫事务次官(日语:防衛事務次官)除外)。一般职是依一般职俸给法(日语:一般職の職員の給与に関する法律)决定俸给(检察官除外),事务次官是该法俸给最高的指定职8号俸。

一般职职员中,与事务次官一样为指定职8号俸的官职有会计检查院(日语:会計検査院)事务总长(日语:事務総長)、人事院事务总长、宫内厅次长、事务次官等会议成员内阁法制次长、警察厅长官、金融厅长官(日语:金融庁長官)、消费者厅长官(日语:消費者庁長官)。

事务次官年收约2,300万日圆。

另一方面,事务次官等会议的主导者内阁官房副长官是享有比事务次官更高的副大臣待遇,是作为认证官(日语:認証官)的特别职国家公务员。

特别职及检察官中与事务次官享有同等薪俸待遇的官职有内阁官房副长官补(日语:内閣官房副長官補)、内阁广报官(日语:内閣広報官)、内阁情报官(日语:内閣情報官)、专任内阁总理大臣补佐官(日语:内閣総理大臣補佐官)与大臣补佐官、国家公务员伦理审查会专任委员、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式部官长(日语:宮内庁式部職)、部分大使与公使、统合幕僚长(日语:統合幕僚長)、部分检事(日语:検事)(检事1号俸)。国会的各议院事务局(日语:議院事務局)事务次长、众议院调查局(日语:衆議院調査局)长、各议院法制局(日语:議院法制局)法制次长,以及国立国会图书馆副馆长,和裁判所部分判事(日语:判事)、最高裁判所事务总长(日语:最高裁判所事務総長)也与事务次官俸给相当。

除了事务次官,各府省“所掌事务包含统整安排之职位”(总括整理职)还有次官级审议官(也就是省名审议官),但其俸给与外局长官、警察厅次长(日语:警察庁次長)等一样为指定职6号俸。

事务次官等是特考组官僚的职涯目标,一般有同期入省或后期同僚出任事务次官时,同年次的特考组官僚会辞职让该名事务次官成为省内最资深的特考组官僚。但法务省、财务省、外务省例外(后述)。

大致上会由通过行政职、法律职或经济职国家公务员采用I种试验(旧上级甲试验)的特考组事务官出任事务次官。虽无任期限制,但惯例上在1年至2年后便会辞职让后进接任。

近年事务次官任期开始有长期化倾向(如守屋武昌(日语:守屋武昌)防卫事务次官(日语:防衛事務次官)在任4年1个月)。现在事务次官的退休年龄已延长至62岁,也有利用法律规定的退休延期制度长期在任的案例。

各府省有事务官优先的人事惯例,因此事务官就任职位与技官(日语:技官)就任职位有明确区别,技官鲜少出任事务次官。但是建设省、科学技术厅系统的官厅(国土交通省、文部科学省)则可见由技官出任事务次官的情况。

旧建设省惯例上由事务官与土木系技官交互出任事务次官,而旧科学技术厅、北海道开发厅(日语:北海道開発庁)则主要由技官出任事务次官。中央省厅再编后,国土交通省由建设省出身事务官、建设省出身土木系技官、运输省出身事务官交替出任,文部科学省由文部省出身事务官与科学技术厅出身技官交互出任。环境省由环境厅入省事务官、厚生省入省技官与财务省借调官僚三方出任。省厅再编起至2018年8月现在,技官出身的事务次官有国土交通省六名、文部科学省四名、环境省两名。

外务省惯例上由事务次官经验者出任大国或联合国等重要国际机构的特命全权大使,尤其是美国大使。但在2001年发生丑闻后,政府对于改为“以适材适所的观点”任用大使,直至2012年,睽违11年再由前次官佐佐江贤一郎出任驻美大使。

由于检察厅是对应司法权的特殊行政组织,因此其人事体系必然对照裁判所体系,法务省则是内阁所辖之一般行政部门,因此形成检察厅(日语:検察庁)高于法务省的人事体系(例如,检察官的俸给体系是比照法官的俸给体系,而非一般公务员俸给体系)。 最高裁判所判事及高等裁判所长官(日语:高等裁判所長官)皆为认证官(日语:認証官),最高检察厅最高干部检事总长(日语:検事総長)、次长检事(日语:次長検事)与高等检察厅首长检事长(日语:検事長)也对照裁判所最高干部地位,为认证官(检察厅法(日语:検察庁法)第15条第1项。此外最高裁判所长官与内阁总理大臣一样由天皇任命,这是由于最高裁判所长官为三权之长(日本国宪法第7条第2项、裁判所法第39条第1项))。

相对地,事务次官是各省的事务方首席,并非认证官,为了与各省人事体系取得平衡,难以针对法务事务次官调整认证或俸给。

在两方差异之下,(含检察厅等的广义)法务省内的法务事务次官实质上是检事总长、次长检事、检事长的下位。与此同时,法务事务次官也成为人事金字塔的“通过点”而非终点。惯例上,法务事务次官多由检察官经历者出任。但由于法务事务次官与检察官是不同官职,出任法务事务次官时无法担任检察官。这点与法务省局长课长多具检察官身份不同。无检察官经历者也可出任法务事务次官,但若没有一级检事资格,依检察厅法规定无法升上检事总长、次长检事、检事长(检察厅法第15条第1项、第19条)。自1952年(昭和27年)8月1日行政机构改革,法务府改称法务省并设立法务事务次官职以来,尚未有未具一级检事资格者出任法务事务次官。

另一方面,事务次官经验者多会升至东京高等检察厅(日语:東京高等検察庁)检事长、大阪高等检察厅(日语:大阪高等検察庁)检事长等主要都市高等检察厅检事长,可视为事务次官的实质地位高于主要都市以外的高等检察厅检事长。不过,法务省是同时拥有“一般行政权”与“检察权”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权,检察官的地位与法务事务次官的地位无法以同一体系看待。

※包含复兴厅事务次官、内阁府外局的厅长官与警察厅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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