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副院长,是中华民国考试院的副首长,考试院副院长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协助考试院长负责主管中华民国政府公务人员的人事考选及行政铨叙。
考试院副院长任期为六年,先得由中华民国总统提名、经中华民国立法院投票同意后使得行使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