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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点协议
2020-04-15 19:16:25

十八点协议是一个1963年成立马来西亚联邦谈判前由由砂拉越所提交的一分含有18个重点的协议。此协议是参考砂拉越白人拉惹统治之九大基本原则,既1941年砂拉越宪法。

一个以卡梅伦·科博德(Cameron Cobbold)为首的科博德委员会被任命协助草拟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其中,马来亚联合邦的代表为副首相阿都拉萨 。北婆罗洲也提交了一分相似的备忘录——二十点协议。

在联邦宪法下,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官方宗教,但相同条款不适用于砂拉越。砂拉越不应该被制定有任何官方宗教,并且所有归纳在马来亚宪法中有关伊斯兰教的法规应当不许在砂拉越实行。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应建立在马来西亚宪法的基础上,并在制定时获得各州的同意。以此同时,砂拉越的宪法也应被受到重视。

砂拉越无权角逐联邦最高元首一职。

“马来西亚” ,而不是“大马来亚” 。

应与中央联合管理,但中央政府对砂拉越的一切移民事务应先得到砂拉越州政府的首肯。砂拉越在入境与出境事务中有保留权。

砂拉越不应该有权力从联邦分裂出去。

应加速砂拉越公共服务系统的本土化。

尽量鼓励英籍官员留任直到有适当砂拉越人选可以取代时为止。

凡是独立后在砂拉越出生的婴儿应自动取得联邦公民权

砂拉越有经营与控制自身之财务,发展基金和税务的权力。

砂拉越的土著应享有与马来亚之马来人一样的特权,但砂拉越不必完全跟随马来亚所设定针对特权之方案。

在加入马来西亚的七年过渡期内(不一定得是加入马来西亚的首七年,也可是其他重大事件),砂拉越之立法权力将由州宪法赋予,联邦政府暂无权力插手。

教育原本的教育制度应获得保留。州教育事务应全权由州政府掌管。

未经过砂拉越州政府的同意,中央政府无权修改或撤消联邦宪法内保护州人民与政府的条款。

联邦国会的代表不仅仅应取决于砂拉越州人口但也必须取决于州的面积,国会代表的人数亦不可少过新加坡代表的数量。

州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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