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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年金
2020-04-01 03:05:06

国民年金保险,简称国民年金、国保,法源依据《国民年金法》,于2007年7月20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是中华民国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的纳保对象为未参加军保、公教保、劳保、农保的25岁以上未满65岁中华民国国民。

国民年金主管机关为卫生福利部(2013年7月23日卫生福利部成立以前为内政部),并委托劳动部劳工保险局为保险人。国民年金的法源依据《国民年金法》,于2007年7月20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2007年8月8日总统令公布,2008年10月1日施行。

国民年金目的在保障25岁以上、未满65岁,且未参加军人保险(军保)、公教人员保险(公保)、劳工保险(劳保)、农民健康保险(农保)之国民,于发生老年、身心障碍、生育及死亡事故时,本人及遗属之基本经济生活。

国保之保险事故分为老年、生育、身心障碍及死亡4种,保险给付项目计有:老年年金给付、生育给付、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丧葬给付及遗属年金给付等5种。具津贴性质的年金项目为: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老年基本保证年金、原住民给付。

(但于2015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产者,给付为1个月)

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为新台币3,500元,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为新台币3,628元,2020年起为新台币3,772元),具津贴性质

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为新台币3,500元,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为新台币3,628元,2020年起为新台币3,772元),具津贴性质

自得请领之日起,应于5年请求权时效内提出申请。以下对于国民年金的各项给付的条件做说明。

被保险人在国民年金保险加保期间,遭受伤害或疾病,达重度以上领有身心障碍手册(非重大伤病卡),经治疗终止症状固定或是再行治疗不能期待复原, 需经身心障碍医疗机构评定无工作能力。 如同时符合劳、公教保、军保、农保的身障给付,仅能择一请领。

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是被保险人在参加国保前,已领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碍手册(非重大伤病卡)或证明,经身心障碍鉴定医疗机构评定为无工作能力, 且在国内居住,每年居住超过满183天。 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每月新台币5,065元(109年1月起由新台币4,872元调整至新台币5,065元)的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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