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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东地方法院
2020-04-03 00:15:00

坐标:22°45′41″N 121°09′10″E / 22.761493°N 121.152670°E / 22.761493; 121.152670

台湾台东地方法院,是中华民国的三级法院之一,位于台湾台东县,属于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简称为台东地方法院、台东地院或东院。

今日台东地区在台湾日治时期未有法院之设。1896年,台湾改行民政,台湾总督府于5月1日以律令第一号公布《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该年7月15日依该条例预定成立台东地方法院,惟旋于10月1日宣布暂不设立,业务由恒春地方法院代理。后日本政府仅于1936年于花莲港街设置台北地方法院花莲港支部,今日台东地区(日治末期设台东厅)在其辖区之内。

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花莲港支部虽于其后更名为台湾花莲港地方法院,惟台东地区司法事件仍归其管辖;然由于台东、花莲两县均属狭长,南北两端相距遥远,加以彼时交通不便,台东民众远赴花莲开庭或花莲法院人员至台东履勘及移送人犯等,皆颇费劳力、时间、费用。地方人士因此建请政府于台东地区设立法院,1949年12月28日本院正式成立。

本院成立时系以当时台湾省政府农林厅棉麻繁殖场台东加工厂旧址充作办公厅舍之用,该地即为今址所在地;然因系旧工厂废址,房舍老旧,设备简陋。后来即加以重建,1963年6月间重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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