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营事业
2020-04-07 06:09:51
中华民国的公营事业,是指由中华民国与辖下各级地方自治团体全资成立或出资超过半数的公司或事业机构。“公营事业”其实是“公有营业机关”和“公有事业机关”的合称,前者有营利目标(如大型金融行库、能源、水资源、与交通相关企业),后者则属非营利性质(如公立学校和医院等),公营事业又分成中央政府所有(国有)与各级地方政府所有(公有)。
中华民国的诸多法规,皆对于公营事业、公有事业或国营事业设有定义,胪列于下:
须特别注意,《审计法》与《会计法》虽有公有营业机关与公有事业机关之分,但于各级政府的审计实务、会计实务上,并未严格区分两者,皆称为公营事业。
负责人,系指该民营事业对外代表权者,通常系指董事长。
财政部派任者
交通部派任者
经济部派任者
农业委员会派任者
台北市政府派任者
台中市政府派任者
台南市政府派任者
高雄市政府派任者
嘉义市政府派任者
屏东县政府派任者
以下列出中华民国与其辖下各级地方自治团体持股已经低于50%的事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