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
血腥法典
2020-03-30 22:20:50

血腥法典(Bloody Code)为一个被用来描述1688年到1815年间,存在于英国的法律及刑罚系统的称呼。

在1688年时,当时的法典有50种犯罪可以被处以死刑,但这个数量到了1776年却达到了4倍之多,这些罪名包括砍倒一棵小树,偷一块面包,甚至是在沉船上打捞财物。在那段期间内,大多数被引进的新法乃是在处理关于侵犯财产权的问题,而部分的评论家认为,这些法律是有钱人用来欺压穷人的手段。乔治·萨威尔(英语:George Savile, 1st Marquess of Halifax)曾描述这种现象:“人们不是因为偷马而被吊死,而是为了防止马被偷。”(Men are not hanged for stealing horses, but that horses may not be stolen.)大窃盗罪(Grand larceny),这个罪的成立是偷取他人价值超过12便士的财物,而这就是其中一种会被处以死刑的犯罪,但到了18世纪,陪审员常常刻意低估被窃财物的价值至低于必须把被告判处死刑的数额界限之下。

尽管立法者仍然希望透过刑罚来吓阻可能的犯罪,但它们已经渐渐不再使用残忍的刑罚,流放成为较常被使用的刑罚手段。而自从北美殖民地独立之后,大部分被判处流放的犯人都被送到澳洲。在1788年到1867年间,大约有超过三分之一被定罪的犯人被流放到澳洲和范迪门斯地(今日的塔斯马尼亚州)。而某些罪犯借由从军来躲过被流放的命运。

这是个令人沮丧的事实,基于成文法,大部分人们每天可能做出的违法行为,至少有160种将会被宣告为重罪而没有神职人员的特典(英语:Benefit_of_clergy),换句话说,这些人将会立即被处死。

——威廉·布莱克斯通

1823年,死刑裁决法案(Judgement of Death Act 1823)将除了谋杀罪和叛国罪以外的犯罪的死刑相对化(也就是赋予法官可以选择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渐渐的,到了19世纪中叶,可处死刑的罪名已经大减。到了1861年,甚至只剩下5种犯罪会被判处死刑,分别为谋杀罪(1965年暂停,1969年废止)、海盗罪(1998年)、对皇家船坞纵火(英语:Arson_in_royal_dockyards)(1971年)、间谍罪(1991年)、重叛逆罪(1998年)。

相关:

网站公告: